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履职要求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以及国家、各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的有关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抓好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履职不到位的,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集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制
集团公司牵头部门:安全质量部
责任单位:集团各单位
具体要求及措施:
1.加强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的治理
各单位一要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常见质量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的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二要充分利用各省、市关于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标准、规范、成果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通病进行重点防治;三要开展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组织示范工程观摩活动、引导项目部将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等纳入QC活动攻关并总结为工法等实施推进工作,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住户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工程返修率明显减少。
2.积极推进优质工程创建
各单位一要建立健全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通过优质工程的创建树立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带头作用,营造浓厚的创优氛围,通过精品工程带动其他项目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二要实施“样板先行”制度,严格工艺标准;三要将优质工程的创建纳入项目责任考核中,以考核兑现带动施工现场管理,达到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
3.加强建设工程检测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
一是严格按照配合比及工艺标准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二是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的抽验;三是严格检测过程管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规定项目的检测数据及时采集并传送;四是不得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将承揽的检测工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隐患,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最新要求,规范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发包、承包及分包管理
集团公司牵头部门:市场经营部
责任单位:集团各单位
具体要求及措施:
对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分别从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及分包、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规范;新项目一律严格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最新要求执行。
1.规范项目承发包及分包管理
(1)关于项目(含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发包
一是按照法定程序及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招标;二是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是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个人及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四是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五是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六是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分包单位;七是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集团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2)关于项目(含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承接
一是不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发包及转包项目;二是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项目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三是不将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全部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四是不将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工程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五是不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揽工程,也不将资质借给其他单位承揽工程;六是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必须通过公司账户收支;七是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集团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关于专业工程分包
一是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个人;二是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三是需要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时,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四是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应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五是总承包单位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六是专业分包单位不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再分包;七是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集团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4)关于劳务分包
一是劳务分包必须与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二是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应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劳务单位承包;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不得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四是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五是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管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用工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并负责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六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劳务结算支付负责,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七是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集团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2.规范项目人员任职及劳动关系管理
一是依规设立项目部后,严格按照《四川华西集团工程项目人力资源管理规定(修订)》的任职条件配置项目相关管理人员;二是各单位应依法与项目相关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正式下文聘任。
3.规范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管理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
4.规范项目财务管理
(1)关于工程款收取
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依据签订的施工合同收取工程款;工程款必须收回公司指定账户;不得只收取管理费、税费后将其余收取的工程款全部以委托方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
(2)关于对外付款
一是不得将已收取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税费后打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二是必须依据与公司签订的有效合同或协议以及真实、合规的票据,支付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构配件、施工机械设备购买或租赁费用、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用等;三是严禁以先借大额备用金,后以冲账方式对外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支付周转材料、构配件、施工机械设备购买或租赁费用、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用等;四是不得将应付的材料款、分包款等以打包方式委托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五是各种发票、账单等成本资料载明取得发票的单位应与施工合同承建单位一致;六是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表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支付。
(四)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牵头部门:科技信息部、生产技术部、安全质量部、市场经营部
责任单位:集团各单位
具体要求及措施:
一是以集团公司全面推行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为契机,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工程项目市场信息和施工现场信息的管理,实现市场管理与现场管理的有机结合;二是探索实现对施工现场形象进度、质量安全及项目管理人员履职在岗情况等的全过程、不间断管理的途径,如建筑工地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的可能性等;三是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市场诚信体系的维护。
(五)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集团公司牵头部门:人力资源部
责任单位:集团各单位
具体要求及措施:
1.关于项目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
各单位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的持证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二要加大项目经理公开竞聘力度,严格按国家和集团的相关规定设置竞聘条件;三要不断完善项目从业人员的培训体系,加快提升员工的专业技术能力;四要切实在项目上推行全员业绩考核,不断探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全员业绩考核办法;五要加大对一级建造师考证工作的奖罚力度,严格执行项目经理持证上岗的规定,对目前在项目经理岗位上却没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勒令在规定时间内取证,否则调整岗位;六是对集团员工持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却注册在集团以外单位的,限期于2015年3月前转回所在单位,限期之后未转回的,由集团公司联系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注销。
2.关于劳务分包的治理
各单位一要严格按照《四川华西集团劳务分包管理规定(修订)》和《四川华西集团劳务招标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劳务分包管理;二是应建立本单位的劳务分包企业合格供方备选库(成都地区单位在集团公司统一备案,建立备选库),定期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对不合格或有不良记录者及时淘汰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三是成立劳务分包管理专门机构,落实管理责任,有效控制人工费和防范风险。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单位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有效解决问题,保证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学习,重在落实。各单位应加强对住建部及集团相关文件的学习和消化,并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专项治理方案,边查边改,边改边形成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三)广泛宣传,加强教育。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标语等,广泛宣传此次治理活动,提高思想认识,普及法律、质量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形成工程质量治理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认真分析,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及时报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相关资料。
1.信息报送时间要求:
(1)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单位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领导机构、牵头部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送本单位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阶段性总结报告。
(3)从2015年4月起,每4个月(即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前、2015年12月31日前、2016年4月30日前)报送一次全面排查报告。
(4)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送本单位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总结报告。
2.总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单位开展治理情况及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处通报情况。
3.其他要求:以上信息均应同时报送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
4.信息报送部门: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
联系人:何曹庆蕊,电话:83338258。
邮 箱:hecqr@huashi.s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