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关键是要抓住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结合这个关键,通过强化制度建设,使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高度统一、有机融合。
国企强化党建并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核心任务之一。
1、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根据不同的级别和党员人数,划分成四个不同的类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对于这四种党组织再次进行了界定和明确。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可以理解为,党组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最高层级。
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的划分,是按照党员人数规模确定的。
“国有企业党员人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
“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
2、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12月30日通过的《关于中央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进一步明确,“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是党的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正式将“保落实”升级为“促落实”。
如何来理解这三个词、九个字呢?
《十九大党章修订案学习问答》给予了详细的说明:
把方向:就是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国有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管大局:就是要坚持在大局下行动、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保落实:就是要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群众组织并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业中心工作,党中央精神和上级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3、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具体体现。
总的要求是,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同样,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也就是说,在公司治理层面上,各个治理主体核心岗位可以和党组织班子成员进行双向任职,据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由于国有企业经营中的各种实际情况,在相关政策中对于一些细节要求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等等。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能够保证在组织结构方面将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主体结合一体。
同时,根据“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基本要求,也需要各家企业在确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等人选结构时,充分考虑到人员结构的差异、搭配等现实需要。
4、20字企业领导人员要求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对于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的标准进行了再次重申,这就是:
对党忠诚
勇于创新
治企有方
兴企有为
清正廉洁
这样的20字原则,概括了国有企业选择领导人员时,需要考核和评价的基本尺度,从态度、能力、业绩、品行四个维度建立指标体系。
态度,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必须做到对党绝对忠诚,有担当、有毅力,担得起责、吃得了苦、受得了委屈。
能力,国企领导人员需要有战略洞察、组织协调、经营管理、创新突破的能力和习惯。
业绩,“有方”、“有为”从另一个侧面提出,一个国企领导人需要让企业、让股东、让员工、让社会感觉到有方法、有策略,并且有作为、有水平,超过了一般的企业,能够实现行业平均之上的业绩。
品行,清正廉洁是国企领导人员的品质要求底线。
5、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四项权利
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与西方企业一条重要的不同之处,就是充分尊重和发扬职工民主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这一点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可以说,职工民主参与管理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的主体之一。
那么在这样的特色治理当中,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基本权利和方式是什么呢?
核心是“四项权利”:
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
监督权
职工的知情权如何来实现呢?一是通过厂务公开、业务公开,另外,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要定期听取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职工参与哪些公司重要的决策事项呢?一般来说,包括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等。这些方案需要由职工进行审议。
表达权的履行,主要是依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对于若干重要事项的审议来完成的。企业重要改革方案、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资本运作方案、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等四类重要制度政策需要审议并通过。
监督权,主要是要通过职代会来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任免和奖惩的建议。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充分建设完善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中心的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6、三会一课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
“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
“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和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关于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等。
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党小组组长主持。
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精神和党报、党刊及其他相关材料,学习先进党员的模范事迹等;汇报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分析本小组党员和群众思想状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情况以及党员发展、转正情况;改选小组长、酝酿支委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候选人;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及党务方面的工作等。
党课每年不少于四次,以集中学习为宜。
内容是围绕各个时期的形势和任务,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党员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生动地,有针对性地,形式多样地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干部要亲自讲课。
7、一岗双责
“一岗双责”是在管党治党工作中,长期发展,根据多次工作、会议、要求、相关规定,总结出来的一个具体要求。
国有企业的“一岗双责”,是指国企党组织领导岗位,既要履行岗位本身所赋予的经营管理职责,又要履行党建职责。
就此,《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
再次强调一岗双责,就是要求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坚持党的建设和企业经营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防止一手硬、一手软。
一岗双责,也是强化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体系的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
8、前置研究
党组织前置研究,是指国有企业党组织对于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就此,《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明确: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前置研究哪些事项呢?核心是六项: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每家国企应该制定本企业的党组织研究讨论事项清单。
9、四同步、四对接
“四同步”,是指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要做到:
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
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
党建工作同步开展。
“四对接”,是指:
体制对接
机制对接
制度对接
工作对接
“四同步、四对接”目的是使党组织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10、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是国有企业的“集体领导”?那就是:
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
集体领导制度包括几个核心要点:
第一,落实议事规则和程序,健全定期报告和监督制度。防止独断专行、各自为政,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防止集体违规。
第二,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言行。
第三,主要负责人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防止名为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
第四,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